问题 | 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办理流程 |
释义 | 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相关评审资料; 4.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应设计资料;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安全设施试运行报告;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4.质量监督单位的质量监督报告; 5.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施工报告;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若有变化将从其规定。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并加盖公章;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生产经营单位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并将申报材料送县安监局窗口,窗口受理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县安监局相关股室进行审查(需要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组织评审、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审查(或验收)意见书,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请单位(人)领取审查(或验收)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所谓“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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