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什么犯罪? |
释义 |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处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悔罪并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贪污罪的共犯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5、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6、犯贪污罪,有第3条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结语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复杂的客体、利用职务之便的客观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以及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意图。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等刑罚。对于自愿供述罪行、悔罪退赃等情节,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根据犯罪情节可决定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转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行为属于刑法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