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在开业经营前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下列材料: (一)经核对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依法需要预先核准的食品小作坊名称; (三)食品小作坊场所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拟生产经营食品的原料和来源,以及原料来源的合法性证明; (五)主要生产工艺;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销售区域。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