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购房需要准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律师分析: 若家庭名下在京已有住房,则无法再次申请购买本市住房。购买住房需要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社会保险:近期连续 60 个月(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明,可申请购买 1 套住房。二者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说明:因工作调转产生的断缴不超过 3 个月,认可补缴,除此之外,不认可补缴的断缴部分;个人所得税:近期连续 60 个月(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断缴不超过 3 个月),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明,可申请购买 1 套住房。二者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注:连续 60 个月(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 60 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其适用的计税期间,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 60 个月(或 20 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和社保满足其一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