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迫离职的员工如何应对? |
释义 | 本文主要讨论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伤赔偿的相关流程和风险。文章提到了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证件、招聘记录等关键证据,并涉及到用人单位、雇佣者、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对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预期结果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应的赔偿金额。 法律分析 1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必要的流程: 3本案的风险:被告是否具备执行能力 4:本案的关键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职工名册 (五)、考 勤记录; (六)、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七)住院的病例,诊断证明等 5:涉及到的职能部门以及其它对象:用人单位,雇佣者,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司法鉴定中心,律师事务所。6: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 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7:本案的预期结果:第一:(与工资收入相关)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 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赔偿医 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第二:(与户口类型等相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 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结语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是可行的。必要的流程包括收集关键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并涉及到的职能部门有用人单位、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并有权获得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根据案情,预期结果可能涉及劳动能力鉴定、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用、丧葬费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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