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工如何做劳动关系证明 |
释义 | 1、工资卡、工资条(需会计财务人员签名)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2、职工花名册。 3、工作证、工牌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 4、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5、其他同事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7、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8、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一、证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1、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2、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如何确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1、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因终止用工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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