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核安全法赋予公众何种权利? |
释义 | 核安全法赋予公众权利:获取核安全信息、获得赔偿权利;对核设施、核材料及放射性废物实施安全措施,预防核事故,减轻放射性后果。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反应堆等;核材料包括铀、钚等;放射性废物为含放射性核素的废弃物。 法律分析 核安全法赋予公众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核设施,是指:(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核材料,是指:(一)铀-235材料及其制品;(二)铀-233材料及其制品;(三)钚-239材料及其制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拓展延伸 核安全法下的公众权利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 核安全法赋予公众多项权利,以保障核能安全。首先,公众有权获得关于核安全的信息,包括核电站的运营情况、事故应对措施等。其次,公众可以参与核安全决策的过程,例如在核能项目的环境评估中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核安全法规定了公众参与核事故应急演练的权利,以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同时,公众还享有法律保护,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核安全权益。为了确保这些权利的实施,核安全法还规定了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包括设立核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核设施的监督检查等。通过这些保障措施的实施,核安全法为公众提供了一系列权利,以确保核能的安全利用和公众的参与与保护。 结语 核安全法赋予公众权利,包括获取核安全信息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对核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采取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以减轻核事故的后果。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核材料包括铀、钚等需要管制的物质。放射性废物是核设施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弃物。核安全法的实施保障了公众的权益,促进了核能的安全利用和公众的参与与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应当委托与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技术审评。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为核安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制定核安全规划和标准,进行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应当咨询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制度,并及时处理核安全报告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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