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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有效处理企业收购过程中的不良资产?
释义
    公司并购过程中需注意核查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资产构成、股权配置、担保限制和不良资产等情况。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和不可回收资产。同时,要了解公司的负债结构和比率,以及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在法律层面上,收购方需进行尽职调查,目标公司需提供真实信息,以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公司并购过程中有关不良资产的注意事项
    公司的设立及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等事项涉及到股权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因此,在收购股权时,必须审核目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确保收购的的合法性。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在收购公司之前,从法律层面上,有一些需要准备的工作,供参考
    前期准备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收购方为了保证并购交易安全,一般会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事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为了促成并购项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披露公司的资产、经营、财务、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
    结语
    在公司并购过程中,需特别注意不良资产相关事项。首先,应审核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确保收购的合法性。其次,关注公司资产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和不良资产等情况。需明确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比例,货币出资占比及非货币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掌握股东持股比例、优先股情况和关联关系。分别考察有担保和无担保资产,重点关注固定资产可折旧度、无形资产摊销额及报废不可回收资产。关注公司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清短期和长期债务,可抵消和不可抵消债务。在法律层面上,准备工作包括洽谈、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以确保交易安全。避免恶意并购和虚假信息披露,以减少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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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