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别除权的受偿偿顺序 1.同一担保性质的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不同担保性质的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 (1)当同一债务人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 动产不仅可以设定质押,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设定抵押。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抵押不以占有为必要即可设定,而质押必须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才能设定。 (2)当同一债务人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或者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如允许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优先于留置权,则无异于鼓励定作人、托运人、存货人等以其定作物、托运物、保管物等为客体设立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以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并可能导致留置权制度的功能减弱甚至丧失,最终降低承揽人、承运人、保管人等从事承揽、运输、保管等业务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