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小型机动车非法营运罚款多少?
释义
    非法营运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私人非法营运需停业、罚款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未取得许可从事道路运输需停业、罚款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未取得货物运输许可、使用无效许可证、超越许可范围从事运输需停业、罚款3万以上10万以下。非法营运需符合两条件:经营行为和非营运车辆。客运和货运违法行为罚款、停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营运需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
    一、小型机动车非法营运罚款多少?
    如果是私人非法营运的,对营运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非法营运责任认定
    根据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非法营运具体包括:未取得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货物、道路危险货物、道路客运(班线)、国际道路运输等,下同)经营许可,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非法营运的构成要件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认定非法营运行为,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一种经营行为,二是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三、非法营运的法律责任
    (一)客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货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我国车辆在进行非法营销过程当中我们是需要接受法律制裁的,对于非法营运过程的时候,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通过有关部门来进行管理,并且也要进行罚款和约束,此时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对于非法营运行为,无论是私人非法营运还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于营运人,将被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处以2倍至10倍不等的罚款。对于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无效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同样将面临相应的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进行车辆运输过程中,务必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非法营运行为,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2:2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