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今兴业路76号)召开。由于会场受到暗探注意和法租界巡捕搜查,最后一天的会议转移到浙江嘉兴南湖的游船上举行。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