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近年,随着打工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有利于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条例将推动土地依法有序流转作为当前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重中之重。条例规定了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土地 承包经营权 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 土地承包权 益。”条例对委托流转予以规范,规定“应当由承包方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流转委托书”;“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承包方名义与流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为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流转权,条例规定:“承包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同时,规定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受承包方委托,集中连片流转的收益由发包方代为结算的,发包方应当将流转收益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方。”通过以上解读,我们了解了湖北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相关问题,如土地承包经营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承包权继承问题、征地占地以及土地流转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