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注销申请的受理 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附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应上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还应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5、共有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销时,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要附上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二)注销申请的审查 注销申请符合以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发给相应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1、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2、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义一致; 3、名义不一致的,应附送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申请注销的商标有效注册商标; 5、申请部分注销的,其申请书填写的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与其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相符。 商标注销程序分为三种分别是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以及期满未续展的。分别如下所述: 1、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 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