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洪湖新滩安置房怎么分配 |
释义 | 法律分析:按人口分配。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分类办理登记,简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要求,根据安置住房土地性质和取得方式、安置方式,分类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严格落实《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要求,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一律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登记。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安置住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可合并办理。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获取办理安置住房登记所需规划、用地、竣工验收材料和搬迁群众身份证明、安置住房分配(购买)凭证等。 对回购商品房或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合户安置房、个人无产权住房等特殊类型安置住房,按照《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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