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关系是怎样的 |
释义 | 1、在内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以夫妻相称可表现在称谓上互称老公、老婆、爱人亲爱的、宝贝等极其亲密词语,或者带有只有长辈至亲才能称呼的小名、昵称,或者是专属于两人之间的带有特定亲密含义的爱称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我朋友,就彻底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2、在外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向双方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爱人等。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如:共同接待、安排双方父母、亲属、同事、朋友的探访,接待中分工负责、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时逢佳节(尤其是春节),双方共同购置年货、礼品共同去探访双方的父母、亲人;共同参加各自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公开共同居住,不避耳目;双方经常、频繁地互为代理行。 3、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彼此独立,支出实行AA制,或者约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担,那么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无另外约定,就要以按份共有关系去认定。大部分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对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盐、煤水电费等,谁也无法准确计算到底各自承担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两个人可能同居时间也不会太长了。 4、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对于没有工作的全职太太(也可能是全职老公,现实较少)将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务、伺候双方父母、抚养小孩、料理对方生活付出较多的,虽然都在花对方的钱,积累的财富,如双方无另行约定,也应按共同共有对待。 一、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效力,是一种事实关系。 同居关系的解除,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可能构成重婚罪,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2、同居期间没有产生子女抚养以及财产纠纷的,法院不予受理。 3、同居期间产生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 4、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形成事实婚姻的,人民法院应视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该日期之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是生活中常见现象,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也需要特别关注。而实践中,需要处理同居方面纠纷的话,则就需要先搞清楚同居关系如何认定。要是无法认定男女之间存在同居关系的话,则是不能按照同居关系作出处理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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