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是: 1、保证自己是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人,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 2、按照合同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3、承担保密义务; 4、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让与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让与人将在一定地域或者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授与被让与人后,自己不再享有在该范围内、该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发放实施许可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在授与受让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内,同时保留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 2、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实施专利技术,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年费。 3、未经让与人同意,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4、承担保密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