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转让要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1、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房地产转让时,应采用什么方式签订合同?哪些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房地产转让时,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3、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文件,关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因此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针对我国房地产转让合同存在的问题,《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条款和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3)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回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按照规定,回迁安置房在具有权属证书的情形下,一般能够买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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