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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止后再次执行证据
释义
    一、中止后再次执行证据
    中止执行再次执行的证据一般是与中止执行情形相关的证据,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如果申请人掌握了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有执行内容。
    2、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
    3、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
    4、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三、民事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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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