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终结的情形过程如下: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的效力有哪些: 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2、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综上所述,法院是可以行使终结执行的这个权利,但也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办理,所以,在终结执行的时候一定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而且还要有一个说服的理由,这样才会对当事人有利,审理出来的结果才会更具合法性。 【法律依据】: 《法院执行案件》第二十九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省高院规定的结案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