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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
释义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_录》(以下简称《_录》)内货物、服务、_程项_(品_)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_于等于60万元)的,作为单独项_(品_)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_式执_。限额标准以下(_于60万元)的,通过协议供货、电_卖场、定点采购等_式采购;以上_式_法满_需求的,可通过_上竞价等简易_式采购。各市(地)、县(市)《_录》内货物、服务、_程项_(品_)集中采购限额标准__确定,原则上各项_(品_)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_。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_录》外货物、服务、_程项_(品_)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_于等于60万元)的,实_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_于60万元)的,由采购_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__采购,提倡通过协议供货、电_卖场、定点采购、_上竞价等_式采购;市(地)、县(市)级《_录》外货物、服务项_(品_)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_于等于30万元,_程项_(品_)应_于等于60万元。
    拓展资料: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_(品_)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本级为_于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_于等于200
    万元。全省_于等于400万元的政府采购_程项_(品_),采取竞争性磋商等_招标_式实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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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