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录音去哪里做司法鉴定 |
释义 | 录音鉴定机构:一般的司法鉴定中心都可以的,目前国家级的鉴定中心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 录音证据如果需要鉴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举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不仅仅是鉴定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 鉴定公司给你出具的所谓“司法鉴定”,只是与普通鉴定的叫法不同而已,并不是法律所讲的证据。而一旦真打起官司来,对方在诉讼之后一般都会对这份鉴定提出异议,而法院会指定鉴定机构来重新做司法鉴定。也就是说一些鉴定公司也可以做鉴定的,但是,很难作为强有力的证据。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录音材料而言既可以找法院去做司法鉴定也可以邀请一些不错的专业鉴定公司来进行鉴定,但不管是找法院还是找公司都不能认为鉴定的结果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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