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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急性肠梗阻,是否合理?
释义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为既往病史,是否合理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合同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既往病史可以影响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由拒赔。
    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既往病史进行了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充分考虑该病史与本次索赔之间的关系,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理赔。
    最后,如果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可以影响保险赔偿,或未在合同中与被保险人约定该项条款,则保险公司无权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进行解释。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责任的承担范围和标准。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承担义务,以及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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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2: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