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各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下,为保证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以免各个监管部门在工作衔接上出现交叉重复或者监管漏洞,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实现环环相扣的无缝衔接。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如下: 1、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在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是发现可能存在新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以及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时,都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