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审查流程如下: 1、犯罪事实发生后,报案人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对这些报案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案件,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鉴定部分物品等,再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审查; 2、案件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具起诉意见书和案卷,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案件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可以补充侦查两次; 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决定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审查结束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然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公诉后,应当审理案件。法院审理的原则是二审终审制度; 4、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一、被批捕后案件退回公安局继续侦查吗 1、被批捕之后案件还会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7、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