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都能干什么 |
释义 | 司法局公证处主要公证内容如下: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 2、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3、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关系; 4、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5、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6、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7、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8、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9、保全证据; 10、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11、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公证的收费标准: 1、证明用于职工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00元。 2、证明用于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50元。 3、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4、证明计划生育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5、证明知青子女回沪委托监护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6、证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每件收费200元。 7、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8、证明民间借款、还款协议、合同每件收费400元。 9、证明房屋动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10、证明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500元。 11、证明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800元。 12、证明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1000元。 1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退赠书公证等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14、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15、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16、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400元。 17、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18、对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19、对不动产的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20、对其他物证的证据保全每件收费400元。 21、证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对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22、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23、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4、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5、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书上的签名、印鉴、作出日期等每件收费100元. 26、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27、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28、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29、办理通嘱公证每件收费400元(不涉及财产的200元)。 30、清点遗产每宗收费300—1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31、确认遗嘱效力控受益额的1.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32、保管遗产每年收取保管费300元。租用银行保管箱、仓储等费用另计。 33、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公民个人财产每宗收费500—10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每宗收费1000一2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34、证明对财产的评估、估损公民个人财产收费5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每宗收费1000元。聘请专家费用另计。 35、对解除收养的公证每件收费500元。 36、对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每件收费500元。 37、对认领亲子的公证每件收费500元。 38、证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涉及民事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元,涉及商务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 39、对声明书、委托书的公证公民个人申办的每件收费2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的每件收费500元。 40、对保证书的公证公民个人申办的每件收费3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的每件收费500元。 41、证明股票发行每件收费30000—100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42、现场监督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文件的通过每件收费2000—4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43、证明申办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子女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相关公证每件收费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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