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一、旅客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1、按照约定或票面规定的时间、地点乘车。旅客应当凭有效车票按指定日期、车次检票乘车,应一次完毕行程。班车客运旅客须持符合规定的客票,按票面规定的日期、车次检票乘车;直达班车、普通班车在始发站对号入座。 2、遵守运输安全规定。 旅客在旅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协助承运人做好安全工作。旅客要服从承运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自觉维护站、车秩序。旅客不得携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对部分限运物品可按有关规定限额携带;乘车时,头、手及身体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这些义务性要求都是为了保证旅客运输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3、支付运费。 旅客应凭有效车票乘车,下车时要验票。酒醉、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但仍能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患者及恶性传染病患者,均不予乘车;如果已购票,可以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二、旅客的权利有哪些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