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师侮辱学生自尊心犯法吗 |
释义 | 老师侮辱学生自尊心犯法,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一、当众脱别人衣服构成侮辱罪吗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符合以上四个要件的,即构成侮辱罪。 二、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1、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如有发现,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并且勒令学生不准向家长、学校反映的教师,学校一经发现,将进行严厉处罚,并要求其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做检查2、有情节较为严重的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教师,学校除要求其赔偿学生医药费、报请教办给予相应有处分外,该教师两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励,不能参与各项荣誉的评定3、情节恶劣、造成学生身体严重伤害的教师,学校将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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