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去哪里公证? |
释义 | 离婚协议要到夫妻双方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离婚协议的公证并不是对于双方离婚的证明,也不能作为双方已经离婚的凭证。而是对于双方离婚后财产、子女等事项处理合议的证明,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公证之后的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效力。 一、离婚前贷款逾期了是谁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离婚后仍由借款人偿还,离婚后的配偶不需要偿还。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对还款事项有约定的按离婚协议来执行,但是离婚协议只对离婚双方有效,是不能对银行免责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的,首先由借款人还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银行有权向共同债务人原配偶以及担保人追偿。 二、夫妻协议离婚房贷未还清怎样办理按揭 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贷由其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继续还贷,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后,该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继续还贷,给另一方首付部分和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补偿。 具体方法如下所示: 1、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2、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3、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4、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5、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 三、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一般在夫妻离婚之后会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是如果在之后的时间里作为抚养子女的一方,抚养能力或是情况有较大的变化,那么另外一方就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2.要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主要就是通过父母的协商来达成协议,完成抚养权的转移,如果父母没有对子女的变更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而另一方坚持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话,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裁决的请求。 3.因为抚养权问题在夫妻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是有具体约定的,所以在离婚后要变更抚养权就需要由双方达成变更抚养权的协议,并且到相关的部门办理抚养权属人身关系变更的公证,这样才能使双方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4.要求对变更抚养权协议进行公证是为了证明相关的民事行为,并且使得协议书这样的法律文书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为日后的相关问题解决提供事实的证据。 5.对于公证之后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的内容,人民法院以及相关的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都应该采用。 但是在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属于一种涉及双方当事人以及被抚养人权益的协议,所以在进行公证的时候需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并要求双方的当事人必须亲自来办理手续,不能够委托他人进行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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