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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午餐时间摔伤算不算工伤?
释义
    午餐时间摔伤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应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条件。企业申请工伤程序包括报告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等材料,如营业执照、工伤事故报告、员工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诊断书等。
    法律分析
    一、午餐时间摔伤算不算工伤?
    职工上班期间中午吃饭摔伤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企业(单位)申请工伤程序是怎么样的?
    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在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30日内提交《地区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应向海东地区劳动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等);
    (6)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8)道路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的);
    (9)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而午餐时间摔伤不在这些情形之内,因此不算工伤。企业(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在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书、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伤(亡)人员诊断书、病历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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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3: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