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前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审理工作重视不足,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当前,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绝大多数存在着严抓问题核查,对审理工作重视度不足的现象。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违纪案件查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中央巡视组进驻之后,查处力度更加彰显。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地区公司及基层单位纪委专职审理人员普遍较少,力量相对薄弱。 2.审理人员思想滞后,与案情复杂不相适应。当前,国有企业违纪案件性质上的贪婪性、手段上的智能性、领域上的弥散性以及规模上的群体性等一些特征日益突显。纵观国有企业各级纪委办案人员中,大部分为半路出家,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对业务流程、相关规定了解不多,工作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定性量纪把握不准等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审理人员思想存在滞后性,老同志“吃老本”,新同志“吃书本”,对违纪案件呈现的新问题应变能力较差,导致审理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节奏,案件质量也相应受到影响。 3.专业化水平不够,审理人员缺乏培训。审理人员对违纪案件核查工作了解不深不透,对违纪事实的逻辑关系分析不够,直接导致违纪案件审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同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对案件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不够,造成审理人员知识结构出现断层、知识面过于单一等问题,大多数审理人员缺乏科学的新理论,遵循老经验、老程序办案定案,缺乏对新形势下违纪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分析,存在生搬硬套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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