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政府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足(新官不理旧事,重复拆建) 2.部分政府官员缺乏现代诚信意识和诚信道德(官本位,非法治而人治) 3.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尚需提高(暗箱操作,未经民主程序) 4.政府职能存在错位、缺位、越位现象(政企不分,监管失位) 5.政府权力寻租现象(以权谋私,贪污贿赂) 三 如何去建设 (除资料所述之外,还应该) 1.加强政府系统诚信观念,由“全能政府”向“服务性政府’ ’转变,由‘独 裁型政府”向‘参与型政府”转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