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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诋毁商业信誉的法律责任?
释义
    商业信誉诋毁的构成条件及立案要求:商业信誉诋毁罪的对象为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需具备特定性。罪行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造成重大损失或有严重情节。立案追诉需满足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或具有特定情形,如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商业信誉,导致单位停业六个月以上或破产等。若他人与经营者共谋实施商业诋毁行为,需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构成诋毁商业信誉的条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诋毁商业信誉如何立案?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多数情况下经营者是自己实施对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但有时经营者也可能不是自己实施此种行为,而是利用他人加以实施。他人既可能是其他同业经营者,也可能是非同业经营者或非经营者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如果这些组织或个人与经营者之间就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有过共谋,即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他们就应与该经营者一起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商业信誉的诋毁行为构成的条件包括:1、侵犯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3、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4、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的规定,对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立案追诉的情况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导致单位停业或破产,以及其他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他人与经营者共谋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他们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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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