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
释义 |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特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排除或对抗不特定义务主体妨碍或干涉的权利;相对权:权利主体依法仅能够向特定的义务主体请求履行义务的权利。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主要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和义务的内容,不在于说明权利的大小。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间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对的。例如: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人有权排除任何非所有人的妨碍和干涉。但是,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只得要求排除侵权人的妨碍行为。 二、民事主体功能论 民事主体功能论认为,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在人文主义的影响下,赋予所有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使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二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和发挥特定的功能而对一定的社会存在赋予民事主体地位,确认其权利能力,这主要是针对社会组织和特定财产而言的。 个人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是法律确立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法律赋予一些社会组织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团体的特定功能。一些社会存在要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功能作用,就必须通过参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法律就有必要赋予某些社会存在民事主体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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