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民的民事权利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人身权和财产权。(二)控制权,要求权,形式权和抗辩权。(三)绝对功率和相对功率。(四)首要权力和次要权利。(五)原始权利和救济权力。(六)既得权利和期望权。其中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权利,当然以上权力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不适宜在监察部门工作的,应予调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五)泄露机密的。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 (三)对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