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随迁子女的相关规定如下: 1、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是指户口迁移到另外一个地方的时候迁入人的未成年子女。比如工作调动,户口可以转入另外一个城市,这时迁入人的未成年子女也跟着一起迁移到新的户口所在地。 二、随迁子女入学需要的材料 1、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取得的居住证,居住证地址必须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 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3、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及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同意学生流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材料。 三、随迁子女和进城务工子女有的区别 1、随迁子女是指其家长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有稳定的住所,有稳定的收入,并且缴纳各种保险,如此家长即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尽管不是户籍人口; 2、进城务工子女指农村家庭集体搬迁到城里居住,但没有取得居住地的户口的家庭的子女,也叫农民工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