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某一类倾向性问题,需要积极加以应对的; (2)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需要做好处置预案的; (3)对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等民生问题保护不力,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强化措施,加以改进的; (4)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工作方法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或者存在重大漏洞的; (5)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等行为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 (6)发现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而没有被查处的; (7)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处理的; (8)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上述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司法建议一律以法院的名义发送,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发送司法建议。 关于反馈期限问题,上述省高院内部意见规定司法建议书的尾部可提出希望被建议单位引起重视、加强整改的要求,并告知书面反馈期限,反馈期限一般可确定为一至三个月。 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全文参见:http://www.ask64.com/Html/131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