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传播疫情谣言的处罚措施 |
释义 | 网络传播疫情谣言的处罚及不认罪的定罪原则:编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可处刑罚,造成严重后果可处重刑,尚不构成犯罪可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可被拘留或罚款。不认罪可定罪,但需有充分证据支持,不仅依赖口供。证据应确实、充分,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分析 一、在网络上传播疫情谣言怎么处罚 1、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4、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1、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结语 网络传播疫情谣言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并故意传播的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不认罪并不影响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被告人仍然可以被定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法律的执行必须依据确凿的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确保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或者在接种单位寻衅滋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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