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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利息千三是什么意思?
释义
    律师解析:
    去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登记,向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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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2: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