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01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时,带薪年休假报酬的计算公式: 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02 折算后不足1天的不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 报酬, 带新年休假计算报酬的天数取整数天数。 带新年休假报酬=带薪年休假取整数后的天数×(前12个月平均工资÷21.75天) 03 新进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计算: 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计算请参考! 法律客观: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