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林权证四至与红线图不一致 |
释义 | 法律分析:林权纠纷比较复杂,很难简单地说以哪个为准。一般说来,应以四至为准。因为1983年的林权证面积一般都没有经过测量,多半是农村所谓的习惯面积,填写时随意性较大,不太准确,只能参考。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林业部门重新测量更正四至范围。从法律上讲,如果确有错误,有关部门拒不更正,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九条 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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