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为: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1号。 中级法院的职责如下: 1、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2、中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3、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4、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5、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