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可知,青岛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的条件是: 1、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可按本办法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2、1998年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中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发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件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3、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4、个体劳动者家庭年收入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 5、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个体劳动者和无业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表C-1或表C-2),并提供家庭收入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 (三)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单位凭审核确认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购房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