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土地的征收程序必须具备以下几个重要程序: 1、告知程序 必须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住户。 2、确认程序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住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听证程序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住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报批程序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拟定“一书四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5、“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区、街道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后,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区范围内公告。 6、补偿安置听证程序 被征地公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7、补偿安置落实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并落实农业人口安置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