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征地手续分为前后相连的两个部分,即征地批准手续和征地实施手续。
 (一)征地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部门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批后拟定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一)发布机构:市县政府。
 (2)发表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收机构、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收补偿标准、农业人员配置方法、征收补偿期限等。
 (4)发表结果:发表公告后种植,种植的农作物和建筑物不在补偿范围内。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注册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注册期限: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资料:土地所有权证明书、地面附着物产权证明书等文件。
 (5)不注册的结果:列入补偿范围。
 3、制定征地补偿配置方案:
 (1)制定机构: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与有关部门。
 (2)制定基础:土地登记资料、现场测量结果、核对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公告方案,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5)批准: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批准市.县政府。
 4、确定征地补偿配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构:市县政府(向省政府地政部门报告)。
 5、实施征地补偿配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从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向被征收的公司和个人支付,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收的公司和个人有权拒绝支付土地。
 6、土地交付: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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