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
释义 |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票的开具:收购方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 2、发票的验真:收购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当及时进行验真。如果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或者有其他问题,应当及时与销售方联系沟通解决; 3、发票的保存:收购方应当妥善保存收到的发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发票的保存期限为5年; 4、发票的申领:销售方应当在交易完成后,将发票交付给收购方。如果收购方需要申领其他类型的发票,应当及时向销售方提出申请; 5、发票的作废:如果发票有误,或者需要作废,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登记:收购方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依法申请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如果收购方没有税务登记,将无法开具发票; 2、交易凭证:收购方在收购农副产品时,应当与销售方签订合同或其他交易凭证,并按照合同或凭证规定的价格进行支付。只有在有交易凭证的情况下,才能开具发票; 3、税率和税额:收购方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开具发票; 4、发票内容:收购方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填写发票内容,并保证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行业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要求和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开具条件应当根据当地税务部门和相关政策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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