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情形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执行,并移交下级法院处理。对于停止执行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判或继续执行死刑。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2、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拓展延伸 死刑程序暂停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死刑程序的暂停是基于法律依据和程序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现特定情形时,执行死刑程序可以被暂停。这些情形可能包括被告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出现问题,或者新的证据出现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在暂停执行死刑程序时,法院将会审查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进行。同时,相关程序将会被遵循,包括通知被告人、听取辩护意见、进行听证会等。这样的暂停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发现特定情形时,可以暂停执行死刑程序。这种暂停是基于法律依据和程序的,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暂停期间,法院将审查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会根据不同情形进行相应处理,以保障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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