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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房产证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释义
    一、办理房产证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领房产证需要带什么,办理房产证的必备文件:
    1、购房合同;
    2、身份证明文件、图章;
    3、营业执照(单位购房);
    4、当事人如不能亲自来办理,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托他人代办。如当到人在外地的还需出具公证委托书,同时受委托人需要身份证明文件及图章。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原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正的委托书。因购房者的不同情况,需要准备的资料也有所不同,分析如下:
    1、当购房人已婚准备,准备的资料如下: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2)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2、当购房人为单身,准备的资料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3、当购房人为单位,准备的资料如下: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单位商品房办理房产证的材料: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复印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单位介绍信(同时还需注明单位性质、委托何人前来办理);
    5、《住房质量保证书》、《住房使用说明书》。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二、办理结婚证都需要带什么资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需要带什么资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四、办理离婚登记都需要带什么资料?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要携带的证件有:
    1、结婚证;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离婚协议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双方当事人因为是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双方是否自愿离婚进行审查,因此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办理。同时,双方当事人所携带的离婚协议书数量应该为三份,且离婚协议书应当就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认可。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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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