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请书当众应当载明再审的被申请人,再审请求、具体的申请事由、可以支持诉讼请求的具体证据以及理由、最后在末尾载明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