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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鉴定种类分别有哪些
释义
    伤残鉴定种类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意外伤害和打架斗殴伤残。正确选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需要考虑误工期、治疗终结和可能加重损害后果的情况。不同地区法院对时机的规定存在差异。治疗终结是指临床效果稳定,应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谨慎把握时机,不追求高等级而忽视潜在风险。
    法律分析
    一、伤残鉴定种类分别有哪些
    伤残鉴定种类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临床法医鉴定项目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
    二、怎样正确选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
    1、误工期最长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明确指出误工期最长截至定残前一日,此后的劳动能力下降损失以残疾赔偿金的形式补偿给伤者。因此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也需要统一考虑。
    2、伤残鉴定的前提是治疗终结,定残以后继续开展医疗活动的合理性风险。治疗终结并不等同于治愈,也不意味着不能开展其他任何医疗活动。说一个极端的例子,某人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脑损伤,经过抢救成为植物人。可以说治疗的临床效果已经稳定了,但肯定不能终止治疗,维持生命体征的医疗活动还要继续且有可能伴随终生。但对于其他的常见损伤,例如骨折、挫伤,伤残鉴定后哪些医疗活动是合理的、必要的,就可能引发争议。
    3、伤残鉴定后,由于继续医疗而实际加重损害后果的情况。曾经办理一起案件,伤者受伤一年后进行了伤残鉴定,被认定为八级伤残。后来又对伤处进行了多次复杂的大手术,最终由于手术感染引发了骨髓炎并诱发骨癌,他后来的身体状态显然比鉴定时差很多。这时要重启鉴定活动,从程序到实体又引起种种矛盾和争议。所以,何时进行伤残鉴定还是应当谨慎把握,不要为了追求高等级而武断的开展鉴定,要斟酌此举背后可能隐藏的风险。
    三、时机的选择,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样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
    1.关于伤残鉴定时机。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关于治疗终结。
    上面所说应以治疗终结作为伤残鉴定时机,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任何非专业人士不能仅从简单的生活眼光对之作出不科学的理解,否则,是对科学的无知,或者是对公平正义的有意亵渎。
    结语
    在选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伤残鉴定种类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其次,正确选择时机要考虑误工期最长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同时治疗终结是伤残鉴定的前提。此外,需注意继续医疗可能加重损害后果的情况,谨慎把握伤残鉴定时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最后,不同地区法院对时机的规定可能不同,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对于治疗终结的定义,应由医学专业人士提供科学意见,避免对科学和公平正义的亵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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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