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张贴的查封公告,属于民事诉讼法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其中一种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销毁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利用暴力,威胁或贿赂来防止证人作证或煽动,贿赂或强迫他人作假; (三)隐瞒,转让,出售,销毁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已经盘算,责令保存的财产或者冻结的财产; (四)致司法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鉴定师,检查员,协助执行,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或报复的人员; (五)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 (六)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现行法律的有效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实施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